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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一特種兵」之我見
2011
03/01
12:43
林大盛
台中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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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 12:43
林大盛 台中市 撰稿

平心而論,國軍實施陸軍第一特種兵的召集,應該還原當時的歷史時空環境,因當時受到中國大陸武力威脅,國軍必須維持高度戰備的迫切性。將已經服滿兩年役期的士兵以臨時召集方式繼續服役一年,是最能兼顧部隊穩定與團結及提昇作戰效益的方式。且國防部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的規定,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臨時召集,在法律依據及程序上,並無瑕疵。

憲法第二十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國家於各時期,依軍事需要經立法制定兵役法律,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服兵役乃是應盡之義務,在適法性無虞下,執意要求補償志願役薪資,除對法律之穩定性與嚴整性造成嚴重之衝擊外,勢將導致國家整體兵役法制體系之動搖。

再者,服第三年兵役之人員其義務役之待遇,並未受到任何侵害。若以多服役一年,造成青春歲月的消耗為由,要求給與補償,恐怕也會造成其他如海軍與空軍退役兵員群起效法,屆時將使國家財政更為惡化。

上傳時間:2011-03-0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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