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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武裝衝突法
2011
01/21
20:13
李志航
高雄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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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20:13
李志航 高雄市 撰稿

訴說「武裝衝突法」是現今各國軍隊用兵作戰之準繩,亦是國際社會所共同規範之「法律」與「規定」。具有一百五十年之歷史,六十多部條約及三十多條國際文書,主要包括《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四個公約、二項附加議定書。該法制定之目的,旨在平衡及調和「軍事需要」與「人道要求」之困境,避免因戰爭而產生「不必要的痛苦」,以減輕戰爭所造成之傷害及痛苦,是以如何遵循及運用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之「法律」,為自己國家爭取最大之利益,已成為現代及戰爭發展的重要趨勢,亦是國人應關切之議題。

「武裝衝突法」乃是人類歷經無數戰火浩劫,迄今較為人道的公認作法,全體官兵均應深入了解與落實推行;再者,從未放棄以武力犯台的中共當局,竟搶先推動全軍學習《武裝衝突法》,此舉看似矛盾,實則有其謀我日亟的一貫野心,國軍尤不可掉以輕心。

法律戰本是雙面刃,我方除了堅守民主法治立場,爭取國際支持,並賡續強化自身國防武力建構,使敵無絲毫可乘之機外,尤應教育官兵掌握「武裝衝突法」的條文與精神,廣泛研擬台海發生武裝衝突事件時的可能適用空間,甚至尋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可行性,俾利戰時反制敵人危害台海和平與安全之行為。

上傳時間:2011-01-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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