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已於99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9年6月2日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為解決國內未登記工廠存在已久問題,增訂第34條(附件1)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得排除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限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即99年6月2日前),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同時,業者必須繳交登記回饋金,方可於輔導期間(補辦登記期限屆滿之日5年內,即106年6月2日前)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仍須儘速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該工廠臨時登記將自動失效,以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對於依前開條文規定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業者不諳法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委請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預定於本〈99〉年10月19日上午九時於本縣工業策進會會議室辦理「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法令及業務宣導說明會」,因場地及容納人數有限,採預先報名制,報名表可至http://www.tfoi.org.tw/non-reg/下載,並於本〈99〉年10月15日前傳真02-27074341或e-mail至non-reg@tfo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