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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應通知消費者繳納欠繳費用
2010
09/27
21:30
方宜玲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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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21:30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於本案應記載事項增訂對於欠繳費用之消費者,健身業者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法,定不少於10日之期間催繳,催告期間屆滿仍未繳納者,自屆滿之翌日起,方得停止消費者使用設備。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於近期公告,俾利加強對健身中心消費者之權益保護。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未繳費用通知義務: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法通知消費者,經業者定日(不得少於十日)催繳仍未繳納者,自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得停止消費者使用業者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範本第10條、應記載事項第9點)

二、明定通知義務:業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法,將有關事項通知消費者。(範本第23條第1項)

三、增定消費資訊及廣告:業者發布之廣告為契約內容。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應記載事項第14點)

四、限制業者廣告用語: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之用語。(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8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發布與公告事宜,對於消費者在從事健身中心的消費行為時,將產生更實質保障效果。

上傳時間:2010-09-27 21: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方宜玲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