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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會聚餐要當心 避免設施有瑕疵
2014
01/02
15:01
蔡惠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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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15:01
蔡惠美 新北市 分享

宴會聚餐要當心 避免設施有瑕疵

工商社會好友親人聚會不易,但好友親人共聚一起享受豐盛餐宴,是最快樂的歡聚方式。因而各種國別風味之美食林立街頭,但因業者食材管理與營業設施瑕疵造成之消費損害時有所聞,因而餐飲消費糾紛有日漸增加情形。

日前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其於100年10月22日前往某飯店用餐,因該飯店廁所當日地面溼滑未為警告標示,造成該消費者滑倒在地受傷,下巴流出大量鮮血,而後由該飯店經理陪同就醫,而後併作除疤美容手術,以及相關後續中醫復健。期間該飯店僅有零星電話聯絡,且除事發之時有致贈2千元外,時隔2年後續相關損害賠償事宜均不聞不問,消費者因而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要求業者賠償精神撫慰金及工作損失與復健等費用。市府消保官受理後召開消費申訴協商會議,該飯店表示該廁所屬飯店會館外公廁,相關設施均符合安全,對於該消費者於飯店外廁所不慎滑倒受傷,公司管理經理隨即陪同就醫,而且公司經理亦親向消費者慰問致歉,並致贈慰問金2千元,但由於消費者相關醫療單據未完整,故無法迅速處理,而業者表示有誠意圓滿解決。本案經市府消保官前後召開2次協商會議,權衡業者應負之責任及消費者求償之金額,最後業者妥協願意賠償消費者6萬元並承諾日後加強設施安全警示,本案協商成立圓滿結案

市府消保官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該飯店廁所縱如業者所稱是屬於館外公廁,既然已開放並指引消費者前往使用,應認亦屬飯店設施,而廁所當日地面溼滑,該飯店即應為警告標示提醒消費者注意小心。若該飯店未為警告標示,導致消費者滑倒在地受傷,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自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市府消保官呼籲企業經營者,應注意維護營業場所設施安全,避免消費損害發生,以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上傳時間:2014-01-0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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