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檔折扣不同業者不得隱瞞要早公告
消費者精打細算回應店家的促銷活動,搶購便宜的促銷品,值得鼓勵。但若是店家的東西愈賣愈便宜,折扣也愈打愈低,甚至在買後不到短短2天,就從原本95折陡降為6折,就令人難以消受。
陳姓消費者就遭遇如此窘境,原本高高興興在日系國民品牌服飾店買了禮物送母親,竟然不過3天,就被親友消遣遭店家海削近千元,感覺非常難堪,忿忿不平的向消保官投訴,雖然事後已經業者順利退貨,但至今猶有怒氣。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消費者投訴內容調查,發現業者透過網路以LINE通知消費者,將於12/13-12/25舉辦HOLIDAY特別企劃,凡結帳金額再優惠!享有5%OFF。嗣於特別企劃活動結束後,再於
究其原因,業者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提供充分與正確的消費資訊,才是構成交易雙方紛擾不止的本源。因此,消保官要求業者,並提醒其也採取相同促銷活動的業者,應依據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推出一波包括多個階段,且階段間相當密接的促銷活動時,應該在活動推出伊始,就將各階段即將推出的促銷資訊預先公布,使消費者得以參考評估何時該採取最有利的消費行為。業者若有違反,巿府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