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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檔折扣不同業者不得隱瞞要早公告
2014
01/06
15:00
吳瑞英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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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15:00
吳瑞英 新北市 分享

每檔折扣不同業者不得隱瞞要早公告

消費者精打細算回應店家的促銷活動,搶購便宜的促銷品,值得鼓勵。但若是店家的東西愈賣愈便宜,折扣也愈打愈低,甚至在買後不到短短2天,就從原本95折陡降為6折,就令人難以消受。

陳姓消費者就遭遇如此窘境,原本高高興興在日系國民品牌服飾店買了禮物送母親,竟然不過3天,就被親友消遣遭店家海削近千元,感覺非常難堪,忿忿不平的向消保官投訴,雖然事後已經業者順利退貨,但至今猶有怒氣。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消費者投訴內容調查,發現業者透過網路以LINE通知消費者,將於12/13-12/25舉辦HOLIDAY特別企劃,凡結帳金額再優惠!享有5%OFF。嗣於特別企劃活動結束後,再於12月27日另以LINE通知消費者,舉辦「入冬驚喜價!男女裝特級極輕羽絨外套,$1490;…」2次活動結果,使得原價新臺幣(下同)2490的羽絨外套,從95折的2365元,當場就狂跌為1490元,相差近4成,消費者等同馬上損失875元,荷包損失固然不小,那種不明就理被占便宜的感覺,卻是刻骨難忘;尤其,觀察前後2次折扣期間,相隔僅僅2天,從時間之密接上判斷,實難想像業者不是早就規劃了整體一波的促銷活動,只是分階段推出,陸續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而已,使得因為收到促銷簡訊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而感覺有如「早買早吃虧」的不合理現象;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據消費者反映,折扣前後陳列的商品貨色完全一樣,沒有明顯出現可買數量變小、可穿尺碼變少、或可選顏色缺貨等,早買早受惠的現象,更突顯業者發送訊息的不正當性。

究其原因,業者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提供充分與正確的消費資訊,才是構成交易雙方紛擾不止的本源。因此,消保官要求業者,並提醒其也採取相同促銷活動的業者,應依據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推出一波包括多個階段,且階段間相當密接的促銷活動時,應該在活動推出伊始,就將各階段即將推出的促銷資訊預先公布,使消費者得以參考評估何時該採取最有利的消費行為。業者若有違反,巿府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上傳時間:2014-01-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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