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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內容應真實 業者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2013
05/02
13:20
陳燕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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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2 13:20
陳燕 新北市 分享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廚具業者在家俱特賣會上發送廚具廣告手冊,介紹自家的廚具給參觀者認識,則傳單手冊之所至,消費者就駐足臨櫃訂購,事後業者就不可以藉口圖片非為特賣會所拍攝、有些產品已在倉庫、特賣會手冊亦不會提到有示範廚具等理由,反悔不出貨。因為,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手冊中既未載明廚具為示範廚具,卻以圖片展示廚具之狀況良好,業者自應按特賣會手冊之廣告內容負契約責任。

飲料添加鮮奶可以增進營養度,同時也豐富了食品的口感。攤商在廣告看板上標榜販售的飲料有添加鮮奶,就不能用鮮奶油替代,廣告內容的鮮奶字樣,當然成為飲料商品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因此,飲料商應該依據契約內容履約,必須讓消費者喝到真正的鮮奶,不可以是鮮奶油,也不以是奶粉還原的奶水。

新北市政府提醒透過廣告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因為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所以完成重要商品之交易後,務必留下廣告型錄、照片或樣品,以備爾後有所主張時,作為有利於已的證據。本府同時也要求企業營業者留意,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廣告內容是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限制,而不是毫無範圍無拘無束,以免將來履約困難,甚至誤觸公平交易法受重罰。

上傳時間:2013-05-0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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