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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或輸出入獸鋏 家畜所籲民眾遵守
2013
05/01
16:25
溫鳳佳
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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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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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者處以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請民眾遵守規定避免受罰。

捕獸鋏是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如附圖),若有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的必要,並須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審查獲得許可後,才能進行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等行為,並且不得申請展延許可的期間。未經許可使用、製造、販賣或陳列捕獸鋏,一經查獲將處以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被捕獸鋏夾傷會造成嚴重的傷口及骨折,受傷嚴重者要進行截肢才能保住性命,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是很殘忍而且違法的行為,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呼籲民眾應遵守法令規定禁止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將依法裁處。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電話:2222542轉接保護股。

上傳時間:2013-05-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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