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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委員會決議: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
2013
03/13
22:49
陳珛宣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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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22:49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違反公平法共罰63億2千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寮)、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平)、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惠)、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能)、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自97年8月迄101年10月,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會除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麥寮新臺幣(下同)18億5千萬元罰鍰、和平13億5千萬元罰鍰、長生6億4千萬元罰鍰、新桃5億8千萬元罰鍰、森霸5億3千萬元罰鍰、星能4億3千萬元罰鍰、國光4億1千萬元罰鍰、嘉惠4億元罰鍰、星元1億3千萬元罰鍰,總計併處63億2千萬元罰鍰(如附表)。

公平會表示,早期國內電源開發比不上電力需求速度,致台電公司供電備用容量率約僅5%,與合理之15%左右相去甚遠,造成多次限電,經濟部爰開放民營電廠設置。第1、2階段獲准設置之麥寮、長生、新桃、和平、嘉惠等5電廠自89年起陸續商轉,其與台電公司簽約之購售電價格係經由競比得標,此與第3階段獲准設置並商轉之國光、森霸、星能、星元等4電廠,係依台電公司公告之價格簽訂購售電合約,並不相同;但雙方簽訂之費率結構均為「購售電費率=容量費率+能量費率」,並無二致,其中容量費率係指反應電廠投資之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能量費率則反應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

公平會接著表示,92年至95年間,反應煤、氣等燃料成本不斷上揚,但反應資本支出之利率卻逐漸下滑。9512月至967月間國內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多次調漲,燃氣民營電廠均曾聯名致函台電公司,要求修訂燃料成本計價條款,否則無法合理經營。台電公司於968月至10月,與燃氣民營電廠召開多次「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方式協商會議」,同意民營電廠之要求調整並換文修約,以避免民營電廠因短期收支失衡,經營困難。惟考量當時市場利率與原始簽約時之市場利率水準差距甚大,雙方亦同意未來仍應就影響購售電費率之各項因素繼續協商。隨後,台電公司亦應2家燃煤民營電廠之要求,同意調整燃料計價條款。

公平會復表示,嗣後自97年9月4日起迄101年9月26日止,台電公司依前開協商會議結論,要求民營電廠影響購售電費率之各項因素完成協商,卻歷經台電公司召開13次協商會議,經濟部能源局6次協處會議,總計19次協商或協處會議,均協商和協處不成。該會認為事因不單純,爰於101年10月2日主動立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民營電廠在96年下半年至97年上半年積極爭取到台電公司同意修正能量費率可及時反映燃料計價條款後,多數均能持續獲利,卻對於先前同時承諾將繼續協商調整容量費率部分,因攸關各民營電廠可能釋出之龐大利益,8家民營電廠早在台電公司於97年9月4日首次召開協商調降容量費率會議前,即藉所組成之協進會(星元係98年12月29日加入)集會達成「不同意調整容量費率」、「各家回函,提供予其他IPP參考」之合意,陸續更有「整理題庫,以利IPP分工合作,將議題複雜化、拖延甚或取消」、「不擬提任何計價公式」、「各IPP廠家皆不同意台電公司調整資本費率之前提下,避免進入實質公式合理與否之討論」、「若有必要,可共同協請律師因應擬稿」等拖延協商,以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共識。總計在97年8月至101年10月逾4年期間,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組織集會討論與台電公司協商調降資本費率事宜,至少20次,並以各民營電廠參與協進會之代表,出席參加歷次台電公司或經濟部能源局召開協商或協處會議等方式,彼此交換意見及分工,以達成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之目的,顯屬以意思聯絡方式,約束各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自由調整價格之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市場功能,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調查由於所涉期間跨越數年且牽連範圍亦廣,要求民營電廠吐實本屬不易,加以業者到會說明或提供資料,多聘有律師團協助攻防,故該會戰戰兢兢,就所獲逾5千頁書證,逐步勾稽比對,以完備調查程序,釐清事實。由於本案屬情節重大案件,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公平會爰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得對違法事業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同法條第1項規定最高得處2,500萬元罰鍰之限制等規定,經考量民營電廠之市場地位、危害市場程度、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各民營電廠營業額等因素斟酌罰鍰額度外,同時對於配合提供較完整之資料,或陳述內容有利於案情突破者,依配合程度減輕罰鍰,其中1家民營電廠減罰2/3罰鍰,配合度次高之3家民營電廠則各減罰1/3罰鍰,而作成上開處分。

公平會最後表示,由於該會已將部分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之協商結果納入考量,本案之處分,不致影響到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之協商效力與後續協商進程。再者,由於國內電力市場每年營業規模逾5千億元,本案除了是公平交易法修正提高罰鍰上限後,公平會第一次據以開罰之重大案件,同時也創下該會對於單一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額最高之紀錄。

上傳時間:2013-03-1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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