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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已明定技術服務、藝文採購可評選最有利標
2013
02/22
22:12
劉麗蓉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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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 22:12
劉麗蓉 台北市 報導

今日媒體刊載建築改革社理事徐岩奇建築師投書,質疑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建築設計、藝術創作等的偏差行為,工程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各機關對於此等案件已多採行最有利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偏差行為係機關個案執行問題。

對於建築設計之技術服務,採購法第52條明定技術服務可採最有利標;至於藝文採購,採購法第22條明定可採限制性招標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

工程會於101年訂定「公共工程躍升計畫」,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技術服務團隊,經過去一年密集宣導,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以最有利標決標的件數比率自101年初63.18%提升至年底80.85%,決標金額比率自年初70.94%提升至年底76.30%,均有明顯成長。此一成果已接近先進國家水準,亦有助於培植國內優良廠商走向國際,提升國家競爭力。

對於若干個案之建築設計採異質最低標,工程會已於去年6月13日就設計競圖標案發函全國各機關,要求勿採此一方式,各機關已遵照辦理。

陳振川主委表示,各機關辦理建築設計之技術服務採購,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之建築師,該辦法已將其評分項目明定可包括設計作品之景觀設計、設計理念、創意性、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等,並可將設計圖之競圖納入評比項目,已可達到追求更好之創意作品之目的。

至於對於參與採購的藝術家及專家學者的稱呼,由於採購法涵蓋工程、財物及勞務,為求文字精簡,故未對個別領域對象訂定不同稱呼,但絕無貶抑藝術家及專家學者之意。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為例,其亦涵蓋工程、財物及勞務,且包含建築技術服務,並以供應商(supplier)統稱各領域之參與者。

今年元旦總統祝詞提及採購法應予鬆綁,工程會已研擬共16條修正草案,公告徵求各界意見後推動中,其內容包括刪除最有利標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機關訂定之底價不得低於預算金額之70%;商業販售或轉售性質採購排除適用採購法;刪除第1次公開招標需3家廠商投標之家數限制;調高小額採購之門檻上限金額至新臺幣20萬元等。

採購法為一與國際接軌的採購作業程序規定,採購機關如能善用其彈性機制,可以讓參與者發揮創意,並獲得合理報酬。

上傳時間:2013-02-2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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