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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收訊不良+申裝固定6IP=數據機只給4port數據機挨告
2013
01/21
04:51
黃招斌
桃園市
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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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04:51
黃招斌 桃園市 專案

規章與契約第19條

 

頭條新聞

 

中華電信公司基地台設置不當,衍生行動電話收訊不良造成用戶損失,業經消費者陳訴後;中華電信公司派工程人員赴用戶現場檢測;確實無法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毫無誠意改善。消費者不得已訴之於法院仲裁調解時,中華電信陳XX代表竟要求用戶NP到其他業者使用,中華電信陳XX代表這種不負責的傲慢態度讓人憤怒,懇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依法仲裁。

另民眾申裝光纖網路固定IP,因中華電信強迫申裝消費者必須申裝至少固定6IP,除了有涉嫌強迫行銷行為外,中華電信公司數據機只給4port數據機,明顯是給付「數據機」 不足,中華電信公司桃園營運處陳XX代表與莊XX代表首次當庭強詞狡辯;稱申裝用戶「數據機」可自行購置或是中華電信公司配置。經用戶再次與中華電信公司光世代客戶服務專員諮詢確認(如摘錄通聯錄音),經院方排定102年1月11日17:00宣判,經院方審酌裁定定於102年1月21日14:03再開言詞辯論庭,院方再次審理釐清疑點後,中華電信公司桃園營運處陳XX代表與莊XX代表均完全更改首次審理庭訊答辯之詞,改口稱「數據機」均需中華電信公司提供申裝使用(可參酌訴訟代理人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公司光世代客戶服務專員諮詢確認*如摘錄通聯錄音*)。

后經院方審理後辯論終結,定10213117:00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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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損害賠償事件

為被告「給付不能」與「延遲給付」請求損害賠償事:

陳報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 攸關電信收訊不良衍生問題時,檢視其他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則同意每月減免約租費NT$150元,遭原告拒絕時,台灣大哥大仍持續提高到NT$250元。

業經原告提起起訴經 貴院中壢簡易庭101年司簡調字759號向股審理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非常重視與慎重,由台北總公司派出法務會同相對人代理人陶律師出庭展現出誠意與善意,經原告陳訴答辯後相對人台灣大哥大立即展現誠意釋出善意,同意捨棄係爭契約無償提前終止30期合約,原有購置手機(HTC Sensation XL購置價$21,900元)部份已使用11個月也同意現況繳回即提前終止契約案,或是原告以$7000元價值購置即無庸繳回(附帶相對人台灣大哥大還同意次月帳單再折抵$500元),以上另案是其他電信業者展現善意調解成功案例。

二、 攸關被告收訊不良部分相關事證,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2人等也坦承確實收訊不良短期內無法改善,事證明確已無庸置疑。

三、 「收訊不良」係被告經營不善衍生收訊不良,諸如其他業者並不會如此,今遠傳電信收訊滿格,先前和信電信也是收訊滿格。

四、 另外;原告係申裝中華電信34-Y093752光世代「FTTB 50M/5M固定制6IP拒不給付6port,違反被告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附卷證據1-2標示紅線處即是),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第十九條前段已載明,

據中華電信訴訟代理人辯稱不給付6port數據機,藉詞推卸應給付之責任。

五、 黃招斌與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客服人員通話記錄錄音存證譯文內容:第2頁第25行~33行中華電信光纖客服專員已很明確一次再一次連續5次敘明,務必要使用被告提供的數據機設備才可以(請參酌錄音議文),豈容被告訴訟代理人2人等行政人員意圖強詞狡辯卸責,即能瞞天過海欺瞞審判長;甚至嚴重誤導審判長的審理判斷,查被告訴訟代理人2人等證詞不實不足採信, 呈請審判長明察。

六、 原告權益受損不得已訴請法院裁定,以保權益。為此依據規章與契約及違反民法之規定,依法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刊載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08258

刊載臺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26579.htm

不服一審裁定檢附理由與證據上訴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3894

上傳時間:2013-01-21 04:5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招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