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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廣告不實!碩網公司罰40萬元
2012
11/15
11:02
劉麗蓉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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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11:02
劉麗蓉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網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就他事業未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系爭「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乃碩網公司分別與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天下)、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隆)、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富)及今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網)等業者,就所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於「上網速率」、「月繳」及「每M平均費用」等事項為優劣比較。因觀天下及吉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有自有線路,而弘富及今網為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許可之業者,未有自有線路,故渠等所提供社區寬頻上網服務,於電路自有性及其傳輸品質暨整體控管上而言,即有差異性存在。其次,碩網公司乃與其他4家業者所提供自4M6M7M10M不等之寬頻上網服務速率進行評比,經查,此種比較方式與一般業界所認知,以相同上網速率且相近似服務專案之產品為比較之方式不同。且因影響上網服務品質之因素眾多,僅以「上網速率」、「月繳」及「每M平均費用」等項目進行比較,尚難充分反映各家業者所提供寬頻上網服務之優劣。再者,各家業者所提供上網服務,每M數之提昇,代表設備及技術之提昇,且通常速率較高產品之每M平均費用,大多係遠低於速率較低產品之每M平均費用,是以,系爭廣告以每M平均價格進行比較,並不合理,並非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系爭比較廣告不論所使用之上網技術為何,如以所提供上網速率,平均每1M之價格進行比較,仍應考量被比較業者之所有資費方案,盡可能擇以相近速率進行比較,方為合理。本案被比較業者所提供寬頻上網速率有自4M10M不等,該比較範圍有違一般業界所認知相近速率範圍之標準,且系爭被比較4M上網速率,乃屬入門速率,以之比較亦顯不適宜,此有相關機關所提供專業意見以為佐證。綜上,系爭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之情,為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上傳時間:2012-11-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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