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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前後任負責人各5萬元罰鍰。
20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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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珛宣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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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10:55
陳珛宣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及「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前後任負責人分別印製及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此等事業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此等事業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論處「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前後任負責人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及「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前後任負責人以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業,刻意選擇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事業名稱,並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服務通知單,利用一般民眾對導管瓦斯公司之信賴感,使民眾誤認此等事業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故當此等事業派員至民眾住家,假藉瓦斯安檢服務名義時,民眾在不疑有他情況下使之入內,隨後即以有瓦斯漏氣危險,使民眾心陷危機之下,進而推銷並為民眾安裝瓦斯安全器材。此等事業為銷售之目的,誤導及欺瞞民眾以為其為導管瓦斯公司派員安檢之事實,並藉瓦斯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整體行銷方式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經審酌此等事業之規模、違法期間之長短暨銷售額等綜合因素,分別作出上述處分。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雖已辦理歇業,惟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認為獨資之商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其權利主體,故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以負責人為裁處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225號判決、91年度判字第164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對欣嘉瓦斯管路工程行前後任負責人各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消費者在面對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務必要問明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之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消費者因不慎誤判,事後想退貨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此種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另若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可直接報警處理。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瓦斯安全器材銷售市場交易秩序,自成立以來已處分逾70家假安檢真銷售之不肖業者。該會對於一再更名及變換銷售範圍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業者,以及某些依附在上開工商行號下,長久以來用不當假安檢真行銷手段之業務員,將依所掌握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倘經公平會查獲違法事證,絕不寬貸,並可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不改正者,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上傳時間:2012-11-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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