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自100年12月2日起生效。由於該條文刑度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日後涉及公共危險罪逮捕或接受之現行犯,均應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有關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得不予解送之規定將無法適用。
經統計高市楠梓區今(100)年A1類(當事人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已發生11件、死亡11人;肇事原因為酒後駕車者共計有6件(佔55%),其中酒駕自撞身亡者又有4件(佔67%),顯見酒後駕車與重大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楠梓分局長劉耀欽表示現已接近歲末寒冬,國人飲酒頻率大增,為發揮執法效能,減少重大交通事故之發生,將針對轄內易酒後駕車及易肇事路段、時段,加強取締酒後駕車,以杜絕酒後駕車歪風。並特別呼籲大眾對酒後駕車刑責加重應有正確之認知,形成全民反酒駕之氛圍。如民眾遇有無法避免飲酒之狀況,可多加利用「指定駕駛」、「代客叫計程車」及「代客開車」等方式,切勿酒後開車,以建構優質之交通環境,有效遏止酒後駕車事故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