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後服役,期間由縣府參考役男專長,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服勤。本縣家庭因素之公共行政役役男計有6員,現於縣府民政處及行政處服務。
役男服勤期間,服勤單位(處所)負有督導、管理之責,其下班後雖返家住宿,但仍為備勤時間。為了解役男服、備勤狀況,除不定期督訪服勤處所外,縣府民政處於近日陸續安排至役男家庭訪視,除關懷役男服役期間之適應及工作情形,也請家屬協助提醒役男,平時應注意交通安全、並禁止出入不良場所及酒駕等事項。訪視期間,役男家屬均表示此制度對其家庭有實質助益,家庭獲得支援,也期待役男在服役期間多學習人際互動,以為退役後出社會做準備。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1、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2、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者,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者,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
役男家庭狀況符合以上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市公所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民政處服務專線:926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