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壽螺繁殖能力強,一直被視為危害台灣的入侵物種,更是農業的害蟲,有關凡提供福壽螺棲息場域蓄養(積)福壽螺,或直接、間接提供福壽螺食物來源等,具有養殖、可能增加福壽螺族群數量等行為,均認定為『養殖』,將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罰鍰,並限期清除或銷燬。
此外,養殖該螺並非農業經營之範疇,民眾如於農業用地上養殖福壽螺,行為已違反農業用地使用編定及管制之相關規定,將可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移轉、繼承及贈與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等,為養殖福壽螺之農業用地,因已非屬農業使用,在發生轉移、繼承或贈與行為時,將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申請相關的稅賦優惠。縣政府提醒民眾共同愛護台灣,防杜外來物種危害台灣農業生態環境,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