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提升行政效率,就不影響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之土地登記補正事項予以簡化處理,或由地政事務所逕行訂正,以加速土地登記案件辦理時限,茲訂定「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簡化補正作業要點」。
地政處表示,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審查作業,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及內政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補正及駁回作業補充規定辦理補正作業外,為簡化補正作業流程,於無防礙審查作業程序之前提下,就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案附證明文件或登記費、書狀費等繳納不足,其不足部分總額未逾新臺幣五百元等,有漏章、以地籍圖重測前地、建號填載、已逕為分割,仍以分割前地號填寫或建物門牌整編而須逕為辦理門牌變更等情形時,得依「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簡化補正作業要點」,逕予訂正、電話通知補正或於領件時補正。希藉此簡化補正流程,於不影響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下、提供申請人更具彈性、便利之補正作業,以加速土地登記案件辦理時限。
有關本項便民服務作業要點,可至縣府地政處網頁-便民服務-法令檢索-自治法規區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