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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補行上班、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011
09/02
22:53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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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22:53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台南市 報導

「南瑪都」颱風來襲,部份縣市宣佈「停課不停班」讓有小孩的勞工朋友相當困擾,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著手研議,讓民間企業的上班族可以比照公務人員,享有五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更有立法委員欲提案修法,讓勞工遇到颱風天等天災可以請公假。但在尚未立法通過前,究竟目前有關颱風天工資工時之規定為何呢?

台南市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呼籲: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雇主仍然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應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該要點明定:

一、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雖颱風係為天災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於照顧勞工之立場,「宜」不扣發工資。

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台南市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再次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

上傳時間:2011-09-02 22: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秋堂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