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日前接獲黃姓婦人投訴:因經商失利,向銀行貸款又需具備較高之條件,因此在別無他法情況下,於99年1月間看到地下錢莊借貸廣告,依廣告所登錄之電話聯絡,對方以借款新台幣40萬元,每15日為1期,每期繳付3萬2千元利息,於貸款時,須扣繳第1期利息,並簽立40萬元本票及影印身分證、戶口謄本作為質押。黃姓婦人至今已償還逾90萬元之利息,卻尚未還清本金,其在無力償還利息下,又屢遭地下錢莊人員每天以電話逼討利息,甚至以簡訊恐嚇。
鑒於地下錢莊害人事件層出不窮,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獲報後隨即展開偵查,經多次跟監、埋伏後發現,該地下錢莊集團係由謝○○等2人共同經營,其經營地下錢莊討債集團方式,以先派出小弟以傳統市場攤販或小型店家為對象,密集散發所謂借款名片與傳單,吸引急需用錢者陷入圈套,再向借款人收取月利率高達百分之六十的重利,若借款人不按時還債,則夥同其他小弟以電話騷擾,或發送簡訊恐嚇。案經蒐證完成後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至渠等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不法所得新台幣35萬元、質押之本票、借據證明、空白本票、廣告名片、供被害人匯款之金融帳戶及犯案手機門號等物,初步估算被害人逾40人,不法犯罪所得逾4,524萬3千元。
從查扣之證物發現陳姓婦人,因經商不利經濟拮据,在別無他法且急亟用錢之情形下,於98年3月間看到自由時報的貸款廣告,與謝○○連絡,借貸新台幣30萬元,謝○○要求渠以公司名義開具36萬元支票1張,每10日繳付6000元利息(月利息為60%分)。陳姓婦人無力償還時,謝○○則要求其再開立一張票面金額較前一張支票金額多出60%之支票作為質押,以此方式利滾利。惟陳姓婦人仍無法償還利息,謝○○則逼迫陳姓婦人之丈夫將屏東縣里港鄉土地(約600萬元)過戶。
警方呼籲:民眾向地下錢莊借錢有如飲鴆止渴,掉進深淵泥沼,應循正常管道融資,避免無法自拔,痛苦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