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去年11月間,受理一名印尼籍看護工(化名C君)申訴案件,經調查後發現該外勞是被某仲介公司以轉換雇主為由,非法媒介至他處工作。因該仲介公司為5年內再犯者,全案移請檢察機關偵辦後,日前由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處指出,該印尼籍看護工是在98年8月入境台灣,且受僱於新埤鄉鍾姓雇主,因外勞無法適應工作,仲介公司就在99年3月份以幫忙找新雇主為由,把她帶離雇主處。但仲介公司並沒幫她辦理轉換雇主,或徵得她的同意讓她回印尼,卻前後帶到多個非法雇主處工作。99年9月間,C君被該仲介公司業務人員帶至潮州鎮一所幼兒園處,從事校園清潔打掃、廚房幫忙等工作,因受不了長時間的工作與積欠薪資,故向勞工處申訴。
勞工處強調,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本條規定者,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且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不僅仲介公司要被受處分,仲介公司的從業人員也要被科處相同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