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通霄警分局偵查隊於5月中旬,獲線報黃○男、黃○君夫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盧檢察官美如指揮偵辦及依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監字第133號通訊監察書偵辦,案經同案關係人陳○偉、楊○昭、李○淳等人指證歷歷,全案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警方針對黃○男、黃○君夫婦持用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於監察期間發現黃○男幾無通聯,而黃○君持用之行動電話均作為毒品買賣交易之聯繫用,且該電話黃某夫婦均有接聽,並於其住宅(臺中市大甲區中山里4鄰甲后路119巷13號)內販賣毒品給予吳○忠、陳○偉、楊○昭、黃○雯、李○淳、劉○圓、林○榮等7人施用,並從中牟取暴利。
警方復於100年6月14日見時機成熟,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7張搜索票,在15日凌晨兵分多路同步執行搜索,帶回同案人員吳○忠、陳○偉、楊○昭、黃○雯、李○淳、劉○圓等人。
經警詢後陳○偉、楊○昭、李○淳等人坦承於今年1月至6月間多次至黃○男、黃○君夫婦的住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每次均為新臺幣1,000元購買1小包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一定),雖黃○男、黃○君夫婦於警詢中矢口否認販毒,惟案經同案關係人陳○偉、楊○昭、李○淳等人指證歷歷,全案仍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