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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貪防弊,建立國軍優質形象
2011
05/16
12:41
林翊蕙
澎湖縣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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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12:41
林翊蕙 澎湖縣 撰稿

有人認為:「腐敗是一切社會的基本亂源之一,人類社會的發展史,腐敗往往是政權瓦解和垮台的直接原因。」亦有人聲言:「嚴重的腐敗是經濟發展、政治發展和文化進步的陷阱,社會就會長期處於停滯、低效的狀態。」

「檢肅貪瀆、端正政風」為政府之施政重點,但當「依法治理」、「依法考課」的運作下,而無法貫徹廉潔政府,提升行政效率時,「依法制裁」將是最後手段,為避免司法審理過程冗長,對於嚇阻貪瀆成效有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是以在刑法上獲判無罪或不起訴處分,並不表示行政上沒有責任。因此對於證據不夠充分,刑事追訴不及之重大行政疏失,自應依據相關規定,作直接、迅速、有效的懲處及行政調整作為,其目的在於督促公務人員能廉潔有效地推動公務,以維繫政府之有效運作。

「不貪財、不怕死、愛國家、愛百姓」是我黃埔建軍的崇高氣節與抱負,國軍向來重視廉能風尚,除要求各單位持恆宣教,落實防處作為外,要達到「弊絕風清」的目標,端賴於每位官兵都能克制個人私慾,建立不貪贓枉法、不營私舞弊,崇法重紀、存誠務實的正確觀念,如此才能提高軍人尊嚴,進而獲得人民的信賴與支持,建立國軍優質形象。

上傳時間:2011-05-1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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