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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繳去(99)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者,籲請儘速繳納以免罰至最高額
2011
04/18
22:01
黃月貞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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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2:01
黃月貞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監理處提醒車主,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繳交去(99)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依法規定不僅已逾期受罰,且停止辦理異動或換發牌照,該處籲請車主儘速繳納,以免逾催繳繳納期限4個月以上罰至最高額。

監理處統計,去(99)年應徵車輛為376,181輛,應徵21億2,346萬7,546元,截至目前為止計368,031輛車繳納20億7,152萬7,584元,惟仍有不到2%車主尚未繳納,籲請善加利用多元繳納管道儘速繳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1-04-18 22:0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月貞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