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論陸一特可行補償辦法
2011
04/17
09:43
戴智斌
台南市
撰稿
分享
瀏覽 (660) | | | |
2011-04-17 09:43
戴智斌 台南市 撰稿

有關陸軍第一特種兵法源依據,主要是指於民國四十八年,國防部修正公布兵役法第十五條規定「陸軍役男役期二年,海、空軍役男役期三年」,以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另民國四十九年修正公布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施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合計,特種兵以三年為限。」為求符合法令程序,行政院於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針對國防部呈報對三十五年次起、抽籤服「陸一特」役男辦理臨時召集案,令復准予備查。

召集兵種範圍包括炮兵、工兵、裝甲、通信及兵工等兵科、除符合緩召人員外,全部實施召集。當時陸一特兵員,不但精實了國軍戰力,亦為國家發展與社會安定奠定重要基礎,中華民國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與責任,更是一種光榮的象徵,當時兵役法已明定臨時召集人數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在核定後實施召集,在依法有據下,為確保戰力有效發揮,執行「陸一特」召集,以維護臺灣安全。

因當時人員並非志願參與軍隊服役,而是國家制度變異的結果,還是屬於義務役一部分,且義務役待遇也未受到侵害,若以多服役一年、造成青春歲月的消耗為由給予補償,當時服役三年的海、空軍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呢?因當時的時空背景,與現在完全不同;這類問題過去曾發生過,未來也會繼續發生。

役期長短是考量國家安全及兵力需求原則而制定,在同一個時空環境中,因軍事分別的需要規定陸軍一般兵服役二年,海、空軍及陸軍特種兵服役三年,少部分人不能依過往環境條件,現今要補償,當事者在重視自己的權益前,也要考量是否符合社會公義規範,大家只會隨著輿論波動,盲目追求自己想要的利益,而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所以不能在不同的環境時空或條件下,就認為比較長的役期屬於不合理的對待,並要求國家給予補償,但是事實是當時的陸一特,確承受了許多心理壓力與失落,為了感念當時的人們對國家辛苦奉獻,可採取優惠與照顧措施。

如立法委員張顯耀所提頒發國防部勳章或在不增加國防預算前提下,比照現役國軍志願役官兵眷屬購買福利品,還有到國軍醫院就醫就可享有優惠,以及到國軍所屬英雄館、休閒會館可比照現役人員優惠等措施。

當時在國際上,我國遭逢邦交國離退等境況,國家及區域安全情勢越來緊張,考量到國家安全整體需求,透過法律完備程序,將陸一特延長一年役期,國家對於兵役的規定,是反映各時期綜合狀況而訂,包含兩岸情勢、兵員需求、當時入營人力等,所以陸一特求償所提要求及比較,暫無平息的一天。

上傳時間:2011-04-17 09:4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戴智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