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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相互尊重
2011
04/06
00:58
李偉和
高雄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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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6 00:58
李偉和 高雄市 撰稿

國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及防杜「性騷擾」等不當情事,爰依「兩性平等工作法」等法規,訂頒「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並於「國軍內部管理工作教範」專章明確律定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聘雇人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範及懲處規定,然近期仍有少數幹部肇生違反應有分際情事,且犯過人員不乏中、上階幹部,除損及官箴,部分遭媒體披露渲染後,造成社會大眾對國軍內部管理產生質疑,更影響國軍形象至鉅。「性別平等」是世界潮流,也是一種普世價值,檢討全軍去年所發生性騷擾案肇因,多係幹部欠缺性別平等、相互尊重觀念,甚至為滿足個人慾念,輕忽「男女分際」,誤認拍背、觸碰、輕撫等不經意之行為「沒什麼了不起」,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或不自在,憤而提出申訴或檢控,嚴重破壞軍中兩性和諧關係,更影響軍譽。

長官與部屬間,應秉「性別平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逾矩,嚴禁假「階級職務」之權勢,要求女性官兵獨自進入辦公處所;團體於營內外聚餐等非公務活動,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參與或強邀飲酒,並於晚間二十一時前結束,二十二時前返回營區。同時女性同仁在營區內各項設施,應全面檢討逐步改善,以建立安全、溫馨、舒適之優質環境,使每位官兵在團結、和諧的環境中,專注於戰訓本務,共同達成建軍備戰任務。

上傳時間:2011-04-0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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