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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不是負擔
2011
03/14
12:09
陳韋丞
屏東縣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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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 12:09
陳韋丞 屏東縣 撰稿

在法治國家,人民之義務與權利需依賴公權力依法行政之正當運作,蓋任何剝奪人民權利及限定義務之法律都需符合法律保留與法律優為原則,若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給予義務,其法律授權依據以及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均需明確。若不然,則有違法秩序及影響法之安定性。今日演變為政府與請求團體之抗爭,無法達成協議,正是對於法律授權及明確性見解有生龃龉。有學者認為,當年延長兵役之行政命令,於兵役法授權有據,此舉係正當合法行為,不生所謂補償問題。

復以『平等原則』觀之,平等係指相同室時為相同處理,惟其並非絕對機械之平等,需斟酌事實性質之差異而為不合理之不同對待。

在兩岸情勢緊張時空環境下,兵力按策略及戰情需要為而為不同之配置調度。海空武力為海島國家首要武力防線,人力與役期定為三年,而陸軍特種兵係依軍事作戰策略及各種環境因素考量,較其他陸軍延長一年之役期,此乃因不同事實之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復依抽籤決定方式,人人機會平等,難謂其有針對具體人士為不公平之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

若真要『依循不同事實為相同待遇』,當年為國辛勞三年光陰之海軍空軍弟兄,是否也要『平等對待』請求補償?若然,再雄厚之國庫實力也會因此萎縮,徒增财稅壓力於全體國民。亦或以『時間』定為平等原則,服役未滿三年均召回補足三年役期?若循上開金錢及時間補償以示平等,將導致社會公益與全體人民義務權利失之均衡。

於法理之外,探究愛國情誼,保國為民是義務更是一項榮譽,無奈世事變遷,社會價值觀變化,衛國榮譽倒成了一種負擔義務,更成了向國家要求補償之籌碼。在『陸一特』事件所爭論之『法律補償』背後,或許更值得省思的是對於愛國的熱情與榮譽,經流光淘洗後,究竟悄悄流失到哪裡了。

上傳時間:2011-03-1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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