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瞭解「陸一特」時代背景,明白真相與感謝省思
2011
03/08
21:28
吳秉謙
花蓮縣
撰稿
分享
瀏覽 (367) | | | |
2011-03-08 21:28
吳秉謙 花蓮縣 撰稿

民國48年7月21日修訂兵役法第15條規定:海、空軍役期為3年,陸軍役期為2年,而民國56年至76年,國家為維繫戰力,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的規定,以行政命令之加召集作業合成實施「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內容略以將陸軍部分役男以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2年後,應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並依同階級支領薪資,臨時召集期滿後解召還鄉。

回顧「陸一特」時空與歷史背景,當年仍處於兩岸對峙緊張氣氛中,尤其中共在軍事上無不處心積慮進犯,「陸一特」役男,即是依當時兵役法規定,接受臨時召集入伍服役,不但確保國防戰力得以延續,也成為穩固國家社會安全的堅實力量,個人以為,國賠賠償或是補償,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當年因為國家安全上的需要,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本來就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更何況是軍人,國家若能安全,人人安居樂業,自己的至親家友都能得到好處。

期望在媒體不斷的報導中,能以正面方式使官兵及國人都能瞭解,國家安全攸關全民福祉,每位國民都有責任與義務,亦因為「陸一特」役男依法實施的臨時徵集,使國軍兵員得以充實、戰力得以維繫,對國家安定及社會繁榮,確實產生重要的貢獻,始有今日的經濟、民主等各項發展的豐碩成果。

上傳時間:2011-03-08 21:2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秉謙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