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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時代背景看待陸一特
2011
03/07
22:10
詹証添
台中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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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22:10
詹証添 台中市 撰稿

近期媒體及國人針對「陸一特」求償風波相當關切,陸一特乃是依據民國48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15條規定:海、空軍役男役期3年,陸軍役男役期2年。

當時國防部基於兵員補充及維繫部隊戰力需要,於民國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之規定,將陸軍部分役男採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2年後,應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並依同階級支領薪資,於臨時召集期滿解召還鄉。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奉行政院56年2月23日令復同意辦理。

同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3年為限,故陸一特之召集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所以在時空因素、環境背景中,國家及全體國民均肯定當時「陸一特」的辛勞。

上傳時間:2011-03-0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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