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長傅崐萁為持續推動婦女福利政策,鼓勵生育並減輕縣民生育費用負擔,自100年1月1日起,開辦全縣婦女生育補助,並自2月18日起,由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開始受理申請。
傅縣長表示,花蓮全縣1年約有2,300多名新生兒出生,折合年粗出生率僅約6.87‰,為了有效改善這種少子化現象,並加強生育婦女的經濟與營養補給,開辦全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有其必要,計畫內容如下:
ㄧ、申領資格: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花蓮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二、補助金額: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三、應備文件及受理單位:
(ㄧ)於新生兒出生後二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請領,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父母如設籍不同鄉(鎮、市),以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另縣政府社會處也表示,在正式受理日以前,也就是1月1日至2月18日期間出生的新生兒,如果符合申領資格,則申領期限可延至4月18日止,至於2月18日以後出生者,則為出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