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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損壞車輛-修復後應辦理臨時檢驗
2011
01/10
19:39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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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19:39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車輛行駛於道路,稍有差池難免發生事故,交通事故為當前極普遍的問題,且大多數人都有此切身經驗,但由於缺乏事故車輛的後續處理,一旦遭遇交通事故,除需面對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外,尚需處理損壞之事故車輛,因而往往令人焦頭爛額不知所措。倘車輛被警方認定為重大損壞車輛,尚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1項規定,於車輛修復後,將車輛移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以確保車輛性能,但該規定常被民眾所忽略。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為杜絕重大損壞車輛受損之設備遭不當變更,致影響行車安全,車主應委由合格汽車修理業依原規格修理,並於修復後,檢具公路監理機關召回臨時檢驗通知函、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該車於交通事故受損修理前之照片、及修復之統一發票(含施工明細、零組件來源證明),依限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凡被警方認定為重大損壞之車輛,於修復後未依規定申辦臨時檢驗,而逕行上路行駛被警方查獲,將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且該車輛須申請臨時檢驗合格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將予以列管,不得辦理過戶。

最後,該處籲請車主,倘車輛受損嚴重不再修復使用,建議車主應盡快辦理報廢登記;另若車輛短期內無法修復使用,宜先行辦理停駛登記,除可免除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之稽徵,又可暫免定期檢驗。

上傳時間:2011-01-1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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