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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職業駕駛人,可持有職業小型車駕照最長至68歲
2010
12/31
18:20
向文娟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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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18:20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即將修正,99年12月31日起,65歲以上職業駕駛人,經體檢合格,可持有小型車職業駕照,最長至68歲止。從前65至68歲的職業駕駛人,謹限計程車駕駛人才可申請延長執業,該規則修正後,已取消這項限制。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鑑於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外相關國家經驗,我國於97年7月已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實施逾65歲之計程車駕駛人,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68歲。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追蹤研析,上述規定修正施行後,逾65歲之計程車駕駛人並未有相對之較高事故情形,評估65歲以上非駕駛計程車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尚不致有較高之事故風險疑慮;故經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會議充分討論後,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係可比照計程車駕駛人,得於前一年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符合特定體格檢查標準下,延長每年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68歲。

以往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職業駕駛執人年滿65歲時,若未持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僅能換成普通駕照。修法後,不分車種的職業駕駛人,只要符合前述規定,皆可每年換領職業小型車至年滿68歲止。

上傳時間:2010-12-3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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