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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小隊長因涉嫌貪污案,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案
2010
09/17
20:38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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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7 20:38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嘉義縣調查站於99年9月15日10時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至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並扣押陳姓小隊長使用之個人電腦主機、胡○○汽車竊盜案偵查卷宗等物品。於12時30分隨案帶同陳員至嘉義縣調查站詢問。

陳小隊長於98年1月間,偵辦胡○○竊車集團案件,全案於98年2月9日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惟陳小隊長在偵辦案件期間,疑因涉嫌貪污,於99年9月15日遭嘉義縣調查站搜索帶案訊問,並於9月16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

雲林縣警察局目前辦理情形

(一)即時召開考績委員會

縣警局立即召開考績委員會,依據公務人員考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規定,復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規定,擬議陳小隊長一次二大過免職處分,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辦。

(二)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行政責任

1.直屬隊長記過二次,並改調非主管職務。

2.刑警大隊長記過一次。

3.督察長、副大隊長、駐區督察員各申誡二次。

五、未來工作重點

(一)本案縣警局全力配合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絕不護短。

(二)縣警局局長於平時各種集會場合,均再三要求本局同仁應廉潔自持、正派經營,嚴格要求所屬同仁潔身自愛,切勿以身試法。

(三)持續宣導「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避免同仁因與特定對象、不法分子不當接觸交往而觸法,謹守與業者不接觸、不通話、不吃飯原則。並嚴禁貪瀆不法情事,若查到違法貪瀆就是繩之以法,嚴加究辦,絕不寬貸。

上傳時間:2010-09-1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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