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議會今(23)日上午召開程序委員會,會中決議市議會第16屆第10次定期會,將自9月2日(四)起至10月11日(一)召開,為期40天。
今日市議會程序委員會由議長張宏年主持,本次議程原排定議政大樓興建工程進度情形等4案專案報告,及議政大樓興建工程等3處市政考察等議程。
會中,張議長、議員丁振嘉、范淞育、陳成添、劉士州、唐國泰、顏志修、曾朝榮、劉國隆、邱素貞、洪嘉鴻、陳富德等程序委員也分別提出中區都市更新、拖吊業務、商圈整治、火葬場收費與人員編制、中市10大危險路口改善、逢甲商圈等專案建請市府報告說明,及增加望高寮、大坑、北屯圳、東光自行車道等處市政考察。
另,議員曾朝榮指出,他欲向市政府調閱資料,但卻得到要由市議會出據的公文才能拿到資料。曾議員也表示,議員有行使質詢的權利,為什麼調閱資料須出示公文,有這樣的規定嗎?!對於市府的答覆他表示不滿。
聽聞此事,張議長在一旁緩頰說,調閱資料部分的確是有這方面規定,有關此請市府法制處說明。
市府法制處長林月棗除當場出示由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四八九六號函,並向在場議員說明,根據內政部來函,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所以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