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於日前召開「本市樹立廣告物設置標準宣導會」,由公共工程處建築管理科曾科長鵬光主持,該宣導會綜合結論有三項,請相關廣告業者配合辦理。
一、廣告物之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火處理者,係臺南市政府自95年4月1日起持續大力宣導執行之政策;樹立廣告勿若以竹木造設置者,一經查報即依「建築法」法令規定處廣告物所有權人(以廣告內容判定)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臺南市政府強制拆除之。
二、樹立廣告物雖以符合材質之鐵造設置者,亦皆須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樹立廣告物許可證,又設置於空地之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6公尺者,須另申請雜項執照。
三、至於競選廣告物須符合「選罷法」之相關規定,另初選過後之競選廣告物應儘速拆除,以維市容整潔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