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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健保費扣除額財政局受理出具繳納證明書
2010
05/03
19: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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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3 19: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已規定民眾年度的健保費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將可全額列舉扣除。換句話說,全民健保保費之列舉扣除額沒有上限,不受一般保險費新台?2萬4,000元上限的限制。為此,該局籲請縣府退休同仁或員工如果尚未收到健保繳納證明者,請逕洽該局支付課辦理,而維節稅權益。

縣政府財政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者,有關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以列舉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也訧是說,平時健保費繳得愈多,所得稅就可能繳得愈少,為節省稅款,事先必須檢附健保費繳納證明書齊全,以利申報,藉此善用免除額之規定,才能善待自己的荷包。

最後財政局表示,對於健保費繳納證明書開立如有不清楚之處,歡迎逕向該局庫款支付課電話(06)9274400轉219洽詢瞭解。

上傳時間:2010-05-0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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