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開始申請了,受理申請期間自本(9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請符合條件有意申請之原住民朋友提出申請。
(一)實施對象及審核條件:
1.申請人需在本市設籍且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原住民身分者。
2.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A.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貸款)。
B.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C.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
A.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房屋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B.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4.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述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各區公所依行政程序送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二)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15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新臺幣10萬元。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三)經費不足時對申請案件之處理方式:
1.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配經費,如分配數額不足時,一併採公開抽籤方式並另訂定抽籤計畫辦理補助。
2.抽籤結果未抽中補助戶之申請人,由本府列冊候補,於當年度第二期或隔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核撥後,優先補助。
(四)申請人應具備文件:
1.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完成族別註記)。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最少三張)。
(6)領款收據。
(7)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完成族別註記)。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費收據及經由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區公所會勘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
(8)申請人郵局活期存款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