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養育子女歸化條件放?
為了考量外籍配偶喪偶或離婚後,仍承擔教養子女責任之辛勞,及方便其善盡為人父母之職責;內政部爰放寬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7條規定,讓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如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可比照外籍配偶之規定,提憑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或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或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60分以上者,三者擇一,即得認定具備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另其如年滿65歲者,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50分以上,亦得認定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給予同婚姻關係存在之外籍配偶相同之語言能力認定標準。
外籍配偶喪偶或離婚婚姻關係消滅後,原應依一般條件歸化者,須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200小時以上之證明、或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70分以上者,方得認定具備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經內政部重新修正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7條,放寬渠等取得「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之規定;當外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喪偶或離婚),只要目前仍扶養未成年子女即可按上揭優惠規定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