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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仁德鄉非法金屬表面處理工廠未取得許可證排放有害健康廢水遭移送法辦
2009
03/09
06:55
李玉婷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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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06:55
李玉婷 台南市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查獲仁德鄉非法金屬表面處理工廠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逕自排放廢(污)水且含有害健康物質「鎳、總鉻」超過放流水標準,案經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求處非法金屬表面處理工廠負責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於95年10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派員稽查,發現展○公司負責人黃○芬君經營之事業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2、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08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720mg/L、標準值:30mg/L;鎳檢驗值:4.01mg/L、標準值:1.0mg/L;總鉻檢驗值:6.48mg/L、標準值:2.0mg/L),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因屬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經台南縣政府按「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於96年6月14日府環水字第0960102961號函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本案於98年2月1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展○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事業負責人黃○芬君,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昭炯戒。

環保局局長江世民呼籲業者,凡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事業,需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且排放廢(污)水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因此呼籲業者,應善盡企業之環保責任,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同時希望縣民如有發現不法業者非法排放廢(污)水,請立即通報臺南縣環境保護局,以維護河川水質清淨,提昇生活品質,給後代子孫好山好水的永續環境。

上傳時間:2009-03-0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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