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黨部7日上午召開縣考核紀律委員會,針對現任虎尾鎮陳振輝鎮長,於開票結束後至當選人競選總部開槍傷人乙案,迅即作出處分建議。出席委員依「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三、四條之規定,建請開除黨籍處分,相關文件並已寄送中央。
國民黨籍之候選人均依據中央規定之提名辦法辦理,並函請雲林縣選委員會轉各司法、檢警單位查核有無「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為提名與否之依據,經查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紀錄查核資料中,陳振輝鎮長之刑案紀錄為74年10月距今已24年,期間改過自新後並擔任雲林縣議員三屆、並為現任虎尾鎮鎮長,然因選舉糾葛一時氣憤而持槍傷人,提名之政黨固然須受責難,然若據以要馬主席因提名失當辭職下台負起全責,此無限上綱之非理性態度顯有失公平:
一、陳振輝能參選虎尾鎮鎮長,係具積極資格並依法向雲林縣選舉委員會登記核准在案,選後陳振輝違反刑法之規定,若依民進黨所言:提名其參選之政黨就須負起提名失當云云;
那擁有審查資格與核准候選人登記權力之縣選委會豈不亦需坦誠審核寬鬆之責?
陳振輝擔任民代、鎮長期間,所有投票給他的支持者(中或可能有民進黨員)、服務之對象及受其資助者,豈不都要出面道歉以謝國人?
二、依慣例縣選委會委員中,有本會應有政黨代表一席,自蘇治芬上任後即以他人取代,本會無法與聞相關決議,卻未見民進黨指責選委會未盡審查之責。
三、受政黨提名並不能保證當選、現任者亦未必有執政優勢,在地的公民才是候選人當選與否的主宰者。
四、縣黨部於最短時間針對此案提出黨紀處分建議並陳報中央決定,並未推諉卸責。
反觀民進黨以往對相關事件處理方式讓人無法茍同:如民進黨汐止黨部主委蔡茂雄雞姦男童案等數十件不勝枚舉案件。
許舒博表示擔任縣黨部主委乙職以來,皆竭盡心力為人民、為黨謀最大福利,依黨中央之規定綜合主、客觀因素據以提名各項選舉候選人,本次縣長候選人吳威志博士臨危受命,於最短期間迎戰,雖因起步晚、知度不足等種種因素未能當選,但其勇氣與毅力是大家有目共賭,而此次得票數不理想,舒博在此願一肩扛起責任,並自即日起辭去雲林縣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職以示負責,舒博雖然辭去主任委員乙職,但絕不改變愛黨之初衷,仍將擔任中國國民黨永遠的志工,為黨為國繼續貢獻心力,再度感謝全體工作伙伴的支持及好朋友的協助,更感謝所有黨員先進鞭策指導及雲林鄉親的支持和鼓勵,謝謝大家,祝福大家。昨天黨部同仁兩度深深一鞠躬除感謝鄉親之相挺外並對陳振輝之不良行為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