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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忠國家,服從政府,服膺憲法行政中立
2009
11/07
21:57
尹展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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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 21:57
尹展億 高雄市 報導

年底選戰進入倒數,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法第五條更闡明:「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也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國防法第六條更依據憲法精神具體而微的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不得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現役軍人不得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不得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凡此皆彰顯「軍隊國家化」及軍人須嚴守行政中立之意旨。

國軍必須遵照憲法的精神,超乎個人、地域、黨派之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充分貫徹憲法的規範與精神,為我國的民主政治提供穩定安全的環境,為民主政治發展進程,創造有利的條件。具體言之,軍人雖是國民的一分子,可以關心國家大事,但是基於職責與立場,決不能干預政治;同時服膺憲法,支持政府,誓死保衛中華民國是軍人的使命及職責,也是軍人的基本立場。

許多國家慘痛的歷史教訓告誡世人,凡是未能做到軍隊國家化,軍隊不能依法行政中立的國家,國家必然長期陷入動亂,政局不穩,人民生活困苦。反觀一些已高度民主化的先進國家,軍人的角色、權利、義務均有明確規範,軍隊經過民主制度的深化也能清楚掌握分際,不涉入任何政治性活動,扮演國家的軍隊、全民的軍隊,貫徹國家總體意志。於是,國家得以在安定中健全發展,軍人始終為人民所信賴與支持。

軍隊國家化的意義,在說明軍隊並非個人、地域或黨派的軍隊,而是國家的軍隊,因此,軍隊應該服膺憲法、效忠國家,如果軍隊不能國家化,很可能造成軍閥割據,如此軍隊將無法善盡保國衛民的職責;而行政中立則在強調,軍人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因為在民主政治國家,軍隊中立化是實施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之一,如果軍隊不能中立,將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破壞民主機制,甚至導致國家政府的動盪與不安。

國軍一向以「保國衛民」為使命,因此,服從政府領導,依法執行任務,則為國軍無可迴避之天職,全體官兵應深刻體認「遵從憲法,嚴守政治中立,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的基本立場,並具備「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的正確認知,成為「明是非、辨義理」之專業軍人,如此才能坦然面對先賢,並對後世子孫與歷史負責。

國防組織法制化後,已確定「國防一元化」之民主化國防體制,發揮「軍政、軍令、軍備」組織體系專業分工之專業效能,國軍必須遵照憲法的精神,超乎個人、地域、黨派之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充分貫徹憲法的規範與精神,為我國的民主政治提供穩定與安全的環境,為民主政治發展進程,創造有利的條件。

上傳時間:2009-11-07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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