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7日為屏東第3選區立委補選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日該選區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照給工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無需出勤者,不另補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如果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了要加給該出勤時間工資,且不應妨礙勞工投票。假如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例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提醒各事業單位雇主,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而原本無須出勤的勞工,不另外再給假給薪。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