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少數蘭花園區業者12月31日溫室掛布條,指稱「強繳管理費」、「管理費不合理」、「打壓蘭農」說法,農業局澄清表示,管理費為園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支出,依進駐業者租用面積多寡計算,共同分攤。市府本服務,不以營利原則,104年收取額度已依過去維管費用經算,大幅調降36%。大多數業者均可接受,只有少數業者有意見。
103年8月1日終止台蘭公司契約後開始收取管理費,8~12月管理費17.43元/平方公尺/年,市府本著使用者付費及減輕業者負擔原則,104年重新精算園區維管總費用1,200萬元,即每年每平方公尺管理費用調降為11.076元/平方公尺/年,比較103年17.43元,減少36.45%。農業局與業者溝通管理費,除正式召開3次與業者溝通協調會議外,也多次私下與業者組成之自治會溝通說明,園區多數業者也認同繳交管理費。103年8、9月繳納金額比例為90%,佔業者84%,第4季繳納金額比例為56%,佔業者59%,目前僅少數業者拒繳。少數業者掛布條抗議,屬不理性行為,市府無法認同,對於拒繳業者,將依規定處理。
農業局表示,園區開創之初為利招商,採取優惠政策,98年僅向進駐業者收取土地租金,未收管理費用。99年後委外由台蘭公司管理,依合約規定,自99年起向進駐業者收取管理費,99-102年約為12~14元/平方公尺/年,惟台蘭公司因管理爭議從未收到管理費,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進駐業者為唯一受益者。管理費本著使用者付費原則,用於園區公共設施維護,如道路修復、路燈修復、保全、除草清潔、污水管清淤、公共設施水電費等一般性維護工作。管理費與租金,兩者用途及性質不同,也無關聯性,管理費是租金3倍說法不合事實。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係由政府投資興建,土地出租予進駐業者蓋溫室生產蘭花。園區公共設施維護,均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各政府興設管理之各類園區,如屏東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工業區,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管理費,其收取額度皆高於蘭花園區。
為利園區永續經營發展,將於105年將園區管理費納入基金,園區收支專款專用。另進駐業者提及105年有意組成法人團體管理園區之公共設施,農業局亦採歡迎態度,也願意提供最大之協助與支持,共創園區之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