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30
20:33
馬源朝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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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20:33
馬源朝 高雄市 報導
質疑警方於12月11日及22日強制帶離靜坐抗議人士林○蓉等人,違反程序。
時間:103年12月26日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說明:民眾林○蓉(下稱林女)先後於本(12)月11日及22日攜帶標語紙板等工具並率員至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大門前露天廣場,靜坐表達圖書館「重新選址」訴求,該2次活動被警方先後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公務」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偵辦,林女稱於12月11日有舉牌3次警告,但22日卻是直接將渠架離,質疑警方前後2次執法程序不一,濫權執法,另質疑警方為何要將其成員上銬逮捕移送。
苓雅分局對於林女率眾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前廣場以靜坐之方式表達訴求,造成2次衝突,許多民間團體誤解,特別說明如下:
一、 12月11日乃因林女率眾多人且未經合法申請集會,經警方3次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而其中林女、楊○光、林○欣仍拒不解散,楊○光甚至以「FUCK YOU」等不雅字眼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主任及執勤員警辱罵,林女3人顯然已觸犯集會遊行法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28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另楊○光因辱罵市府公務員及執勤人員另外成立刑法第140條「妨礙公務」罪。
二、 12月22日仍因林女率眾3人且未經合法申請集會,惟當時經警方勸說後,成員中楊○光、張○天情緒緩和配合警方離開陳抗團體,本分局於命令林女離開無效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帶離林女,惟林女於過程中倒臥地上極力反抗、踢打警車、手抓女警頭髮、腳踹員警,大聲咆哮並辱罵員警「王八蛋、不要臉」等語,導致民權所女警頭部及身體多處擦(挫)傷,本分局依據蒐證影帶、驗傷單等資料依刑法第140條「妨礙公務」移送偵辦。
三、 苓雅分局表示:12月11日第一次衝突,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公務罪,而12月22日第二次衝突係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公務罪,而林女所稱第二次未舉牌,按舉牌程序乃是警方於處理集會遊行法時法定作業程序,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類似規定,但侵犯法益不同,並不適用相同程序,另指稱12月11日第三次舉牌前違法逮捕楊○光1節,查楊○光係因辱罵公務員,妨礙公務而遭逮捕,非因違反集會遊行法行為,各界對此有所誤解。
四、 檢視蒐證影像畫面,2次衝突過程中均無施用警銬情事,惟於警訊完畢解送楊男,自民權所前往分局偵查隊途中施用警銬,係依偵查犯罪手冊第一百九十五條施用戒具之規定,並無不當。
五、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係本市行政中樞所在,且為民眾洽公處所,本局苓雅分局仍將持續針對周邊非理性陳抗行為,採行合理執法並兼顧人權之原則,必要時施以強制力帶離,維護市府良善辦公環境,維持機關洽公市民之權益,苓雅分局歡迎各界瞭解真相,避免以訛傳訛,也將虛心檢討執勤態度及技巧。
上傳時間:2014-12-3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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