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廢食用油回收自104年1月1日起應具備廢棄物清除許可資格,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 化推動計畫」,凡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應以「申請丙級 清除機構」或「同業結盟」之方式合法化並申請核發回收工作 證。自104年1月1日起所有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均應 具備合法廢棄物清除資格並配戴本局核發之廢食用油回收工 作證;違反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 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環保局為輔導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小蜜蜂)回收工作合法化,謹訂103年11月25日於環保局3樓會議室辦理「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說明會」,請有意至本縣回收廢食用油之小蜜蜂或清除機構,務必前往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