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購自免稅商店限量菸酒,這類免稅菸酒品屬未稅菸酒,是供自用或饋贈親友為限,不可作為營業使用,一旦遭查獲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稅菸酒,恐違法「菸酒管理法」第6、47及58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沒入該菸酒品。
屏東縣政府再次提醒菸酒業者,應向合法上游業者購入菸酒品並索取進貨憑證(發票),尤其應避免銷售或代售來路不明菸酒,若菸酒外觀標籤上標有〝FOR DUTY FREE SALE ONLY〞之字樣者即為未稅菸酒,此外,菸酒品上無中文標示或未標示進口商者亦可能是私菸、酒,依法均不得陳列或販賣,呼籲民眾倘於市面發現業者販賣上述可疑菸酒,請來電舉發,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 110 或 08-7323848或08008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