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蟳蟹資源永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4月1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除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石蟳(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蛙形蟹(旭蟹)外,每年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亦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開花母蟹)。
肥美的螃蟹是秋季海鮮首選,是饕客們的最愛,然蟳蟹類主要繁殖期為每年8至12月,為使螃蟹資源能生生不息,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農委會已公告禁止捕獲開花母蟹。又開花母蟹的肉質差,且無經濟性,但卻可孕育出成千上萬隻的小螃蟹,故不捕撈無經濟性之開花母蟹,來增加子蟹資源之補充量,讓蟳蟹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表示,倘漁民朋友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違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此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配合與協助,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