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高雄市市三民區建工路段,原有合法3樓的建物增建4-6樓RC造、6樓頂(7-8樓)設置鴿舍及屋前升降機渉及違建,市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在完成法定行政程序後,於本(103)年7月10日起派出重型機具及拆除人員執行拆除,以六個工作天執行完畢。該大隊再次重申,將繼續依照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執行計畫及加強防止違章建築之宣導等行政作為加強處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
工務局表示,依據營建署101年4月2日新修正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之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防火間隔。(二)占用防火巷。(三)占用騎樓。(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五)占用開放空間。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因此、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市容觀瞻,應依上述法規之規定嚴格執行。
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表示,對於建工路違建處理不力之責難,定本於記取教訓、立即改進,悉心檢討執行不力原由後再出擊。目前業已針對本市既存且有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投入現有全部查報人力,執行清查建檔工作。余潮駿大隊長再次呼籲市民要有違建蓋不得、不得蓋違建的守法觀念。如果有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之規定者,應及早自行雇工拆除。否則一經該大隊查獲,定會貫徹執行「拆」、「罰」政策,以達到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