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救護車路權、救護車也應重視用路人安全!!臺中市於103年7月8日23時49分在北區崇德路與梅亭街口發生一起救護車違反號誌管制行駛發生A1類交通事故案件,造成1名機車騎士死亡;據統計,臺中市103年元月1日迄今共發生24起救護車交通事故,其中較常發生的肇事主要因為救護車未依規定讓車者10件,及違反號誌管制行駛者5件,顯見救護車為達到救護病患或傷患的同時,極易因為違規而與其他用路者發生碰撞而肇事。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同條第1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依法救護車有行使道路優先權;依交通部70年11月18日交路字第26173號函示「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於嗚警嗚器 警號及開亮車頂紅色閃光燈執行任務時,在緊急且必要之情況下,原則得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個款之規定,惟因該車輛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在行車支術上仍應依照本部六十六年二月廿八日交路(66)字第0一七四號函規定,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民眾在聴聞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如何做出駕駛回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吳大隊長再三呼籲駕駛人,為避免傷病患二次傷害,行車應恪遵路權規定,禮讓救護車先行,勿與救護車爭搶行駛,以減少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