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103年7月16日執行「強化取締牌照違規」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牌照違規等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 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該分局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並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促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