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電話行銷要小心 以免花錢會傷心
2014
06/19
09:35
蔡惠美
新北市
分享
分享
瀏覽 (195) | | | |
2014-06-19 09:35
蔡惠美 新北市 分享

電話行銷要小心 以免花錢會傷心時下電話行銷交易頻仍,電話行銷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因此電話行銷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電話行銷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產品瑕疵賣家拒絕退貨、未成年人購物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賣家無從聯絡及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而其中授權業者以信用卡支付價金,但其後雙方發生消費糾紛,亦成為電話行銷交易糾紛原因之一。

日前有民眾投訴其於102年12月底在家接獲某養生食品公司透過電話向該民眾行銷養生食品,說服該民眾先試食用該養生食品,如果食用效果良好再進行後續消費。而後陸續2次收到養生食品後,消費者認為該養生食品不適用,而於7日內向該公司提出解約退貨還款請求,但遭到該公司拒絕。該民眾認為在未了解契約內容情況下,該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要求以刷卡方式一次支付32萬元。該民眾隨即於收貨後7日內寄還養生食品要求解約還款,但該公司拒絕收受,該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提出申訴。本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該公司出席表示,該民眾早為該公司客戶,對於養生食品服用多年。本次電話行銷之養生食品,該民眾對於食品內容知之甚詳,且若無當事人同意及授權,信用卡並無法進行後續刷卡扣款作業,且該民眾第1次到貨食品已逾7日,故而無法同意全部解約退貨還款訴求。本案經迭次協商會議,最後協商成立達成和解圓滿結束本案。

本府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且若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消費者所享有之解除權亦不消滅。本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因檢查之必要,定當注意拆開商品包裝時勿毀損商品本身,且當消費者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依相關法律規定,仍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本案消費者透過電話行銷交易購物,屬於上述的「郵購買賣」,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本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電話行銷購物風險,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業者應無條件退還價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扣價款,然亦應妥慎保管商品之完整性,若發現商品具有瑕疵,應即通知業者或拍照存證,以便保障消費者自身消費權益。

上傳時間:2014-06-19 09:3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惠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